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20)苏05民终4658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孙某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苏州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高博,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超,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陆某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。
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(2019)苏0507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孙某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经法院通知催交,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 判 长 陈亚玲
审 判 员 钱一军
审 判 员 蒋 琦
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
法官助理 裴国强
书 记 员 江 静